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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3]421号);《辽宁专员办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省财政部门填制的《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2、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贷款经办银行意见等。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类别分项目列示,不得打捆上报。
    三、操作规程
    1、申请。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贴息,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并附项目其他相关资料,经贷款经办行签署意见后,除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外,上报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并抄报科技部。
    2、受理和初审。 中央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对本系统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于当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见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材料,报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3、专员办审核。 省专员办在接受省财政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辽宁省专员办二处
    岗位责任人:于小金
    联系电话:024-24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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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