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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报表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金函[2002]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副本)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8号)、《财政部关于提供金融企业产权登记表格有关问题的函》(财金函[2003]12号)、《关于配备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专用打印机及有关事项的函》(财金便函[2004]16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央直管金融企业在辽宁省(不包括大连,下同)设立、现已完全脱钩,但国有资本及其应享有的权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转让的投资实体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依法颁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明。
    产权登记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实施年度检查。
    (一)金融企业首次申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的,向专员办申办产权占有登记。
    (二)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专员办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由专员办换发《产权登记证》;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发生变动、国有资本出资发生变动人、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和专员办认定的其他变动形式。
    (三)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专员办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由专员办依法收回《产权登记证》:
    1、自行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3、专员办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金融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专员办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二、材料的提供
    (一)占有登记需提供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法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注:新设企业不提供);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基本信息表》(申报表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申报表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3)、《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申报表格式见财金函[2002]42号)。
    9、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经专员办核准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由专员办颁发《产权登记证》。新的《产权登记证》自2003年2月1日起开始使用,由财政部统一制作、印发。《产权登记证》中的国有资本是指企业占有、使用国家资本与国有法人资本之和,占有、使用国有资本的日期为企业所申报材料中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实际状况的时点。原来以按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及填报说明的通知》(财管字[2000]171号)规定,取得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须统一向专员办申请换发新证。
    (二)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
    2、经法定中介机构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注:新设企业不提供);
    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5、企业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8、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的文件;
    9、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
    10、《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基本信息表》(申报表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申报表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出资人情况表》(申报表6)、《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申报表格式见财金函[2002]42号)。
    11、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三)注销登记需提供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财产清查、清算报告以及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国有产权(股权)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方案;
    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6、受让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7、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9、《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申报表8)、《注销企业国有资本及享有权益处置表》(申报表9)(申报表格式见财金函[2002]42号)。
    10、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年度检查需提供材料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年度财务报告;
    2、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经营报告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本企业及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本企业及子公司等提供担保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专员办认定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4、年度检查数据软盘。
    5、《__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表》(申报表7)、《企业资产担保事项备案表》(申报表10)、《企业资产司法冻结备案表》(申报表11)一式两份(申报表格式见财金函[2002]4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
    7、专员办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操作规程
    我办按照“通知、申办和受理、初审、复核、审批”的程序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进行登记和年检。
    五、法律责任
    金融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如实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的原始资料。申报的材料如发生缺漏、未按规定期限申报产权登记和年检,以及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文件或资料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申报产权登记及年度检查的金融企业及其投资实体,我办将责令其改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给与通报批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六、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事处
    岗位联系人:郝虹
    联系电话:024-248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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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