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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等。
   二、申请单位应报送的资料
   1、退税申请文件;
   2、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
   4、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
   5、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批准成立文件;
   6、债转股原企业、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7、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8、债转股新公司申请退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9、债转股新公司申请退税年度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明细账;
   10、债转股新公司申请退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加盖已退付印章后退回);
   11、债转股新公司申请退税年度退付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无须提供);
   11、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操作规程
   1、申请。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有关单位需要办理退税的,直接向我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
   2、受理和初审。经办处室经办人确认受理申报单位的退税申报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填写审核意见;
   3、审核。专员办经办处室负责人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及时审核,填写审核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批;
   4、审批。分管办领导接到经办处室报来的退税资料后,及时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提请专员办公会议审议;
   5、退付。退税事宜经专员办公会议通过后,由我办下达批文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处
   联系电话:024-24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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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