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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关于授权各地专员办加强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算财务监督的通知》(财金[2003]6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预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3]9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13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稽查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124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办对三会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审核工作。
    三、材料的报送
    三会派出机构在向会本级报送预算(一上)、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预、决算报送专员办审核,并按规定附报相关材料。
    (一)预算审核需要报送的材料
    1、拟报送会本级的预算(一上);
    2、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本年度会本级批复的派出机构预算及预算调整情况;
    3、涉及基本支出的有关材料:(1)机构设置;(2)实有人员和构成;(3)人员经费的构成以及执行的具体政策。包括会本级下达的文件,如执行当地的相关政策,需提交省级政府出台的人员经费有关文件;(4)各类资产、资源占有和使用情况;(5)增支因素的书面材料。
    4、涉及项目支出方面的材料:根据《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的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以及对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土地的评估报告等;稽查办案项目要附有详细的年度检查、办案计划和相应的经费测算情况。
    5、地市县一级分支机构预算报告;
    6、本年度测算的部门预算收入情况。
    7、专员办认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决算审核需报送的材料
    三会派出机构向专员办提出申请审核决算的报告,并附报拟报送会本级的决算,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资料。
    四、操作规程
    收到三会派出机构申请预、决算审核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后,我办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对符合有关规定、所附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所附材料不齐的,通知相关派出机构补充有关材料后,予以受理。
    我办应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预算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预算的审核工作,向三会派出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附《三会派出机构预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在受理三会派出机构申请审核决算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三会派出机构决算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书,说明审查核实的数据与被审核单位上报数据的差额及原因,评估预算执行质量,并附《三会派出机构决算审核意见表》,同时报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监督检查局)。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四处
    岗位联系人:郝虹
    联系电话:024-248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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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