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资料清单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等文件要求,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对你单位报送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受理,有关报送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方式及相关要求
(一)中央企业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报送要求
1.主送单位: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2.文件题目格式:《XX单位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报告》;
3.中央企业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办中央企业的基本情况,写明与上级集团公司的隶属关系(到一级集团公司);(2)纳入改革范围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职工人数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3)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4)厂办大集体改革支付的总成本及各项支出;(5)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6)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申请表《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
(二)地方国有企业专项补助资金清算要求
1.各地市改革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由辽宁省财政厅集中向财政部进行申报清算,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将在收到全省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后,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上报财政部。
2.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清算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城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厂办大集体基本情况,包括厂办大集体户数、在职集体职工和退休人员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效益情况等;(2)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包括改革方式、资产处置情况、在职职工安置情况、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等;(3)厂办大集体改革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中央财政应拨付的专项资金数额;(4)《厂办大集体专项资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离岗集体职工情况明细表》及数据软盘;(5)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说明。
同时,厂办大集体应提供在职职工档案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二、启动改革的实施方案及批复
申报单位需提供:1.经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批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及人员安置方案;2.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对主办企业实施方案及人员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3.如有集团公司预拨资金需提供主办企业向集团公司申请改革预拨资金的申请文件,及集团公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另预拨资金使用情况要有单独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性质界定材料
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中央企业,并依附于主办中央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包括:1.由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机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性质界定表;2.国有企业主办厂办大集体设立的批准文件;3.厂办大集体设立的工商登记执照;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
四、改革上一年度效益状况
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需提供证明资料包括:企业实施改革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
五、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
职工身份认定范围及对象是经企业所在地厂改办审核界定同意,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中,截至集体企业改革时仍在册,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录用手续或经企业与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
下列人员不予认定:1.改革基准时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死亡人员;2.未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企业人员;3.厂办大集体工商执照吊销或注销后调入人员;4.改革时点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改革时点前受到过开除或除名处分人员。
需提供证明资料包括:1.经当地厂改办认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职工身份登记表》;2.在填报职工明细表时,在岗人员需要提供改革基准时点2011年4月18日前12个月工资发放的明细表及证明材料;3.离岗人员需提供企业所在地改革基准点最低月工资标准证明文件。
六、企业资产变现情况
重点审核资产变现程序的规范性和完整性,需提供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已实际变现的提供资产处置手续,提供大集体企业资产情况及变现进度情况说明。
七、改革成本支出情况
企业在进行集体企业改革时所支出的各项改革成本,主要包括:用于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的工作、集资款、医疗费等债务以及补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等。
八、在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重点关注职工本人是否与企业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集体企业是否出具了与职工本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每户大集体企业需提供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复印件5到10份。
九、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情况
由主办国有企业提供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详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正有资金来源落实到位。
十、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方向
地方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补助资金需由地方清算主体提供相应的资金使用方向说明,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与地方筹集的相应资金一并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地方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平衡财力、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违规事项。
厂办大集体改革专项补助资金审核所需其他材料等。以上材料按照相应的顺序编制目录,以每户大集体企业为单位装订成册报送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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