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辽中央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范围。
包括中央部门驻辽(不含大连)各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申报要求的处置情形。
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发生产权变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申报要求的处置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三、审核权限和要求
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在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局进行审核,并由我局出具审核意见。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驻辽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中央主管部门审批。
驻辽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及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调剂、置换、转让等方式处置办公用房的,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19〕3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在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中央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有资产处置办事流程
(一)申报资料要求。
无偿划转。是指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由划出方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4.由中央无偿划转地方的,应当提供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捐赠人的行为。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的,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转让。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财政部、中央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2.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置换。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的,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双方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财政部、中央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3.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报废。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的,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3.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申报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迁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充协议等;
4.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申报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损失核销。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1.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3)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2.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申报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文件和单位内部决策文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2)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申报仲裁决定或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二)审核流程。
我局按照“审核岗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制发审核意见函→资料归档”程序进行办理。意见函同时抄报财政部有关部门司。
五、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监管二处 024-2415050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
邮政编码: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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