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辽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审核办事指南
(以2025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为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
《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5-2027年支出规划和202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4〕49号);
《中央部门2025-2027年支出规划和2025年预算审核测算流程》;
《监管局开展属地中央预算单位预算编制审核操作指南》。
二、预算编制审核单位范围
预算编制审核范围为:驻辽中央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不含大连),不含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单位,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经费自理单位划入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单位,纳入审核。军队、武警、国防军工、国家安全、驻外单位、个别敏感单位以及非中央部门所属预算单位,不纳入审核。
三、预算编制审核办事流程
(一)审核内容。
1.基础信息审核。
审核单位人员编制数、编制内实有人数、离退休人数等人员基础信息;行政、参公单位的公务用车数量、办公用房面积等存量资产数据。具体包括:
人员基础信息。编制人数以中编办或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正式批复文件为准;在职人员实有人数指编制内实有人数,按2024年7月31日的实有人数确认,不包括超编人员、编制外的长期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编制内驻外人员或驻外随任人员、编制内停薪留职人员和预计下年入职的编制内人员、遗属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截至2024年7月31日实有人数确认,包括已经办理病退手续并按退休人员发放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预计退休人数。
存量资产数据。按照《2025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指南》中《中央部门基础信息口径说明》中“四、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和“五、公务用车基本情况表”口径,对行政、参公单位的公务用车情况表、用房及土地情况表等数据进行审核。
2.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审核。
审核已参加属地医保的行政、参公单位申报的2025年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3.新申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审核。
审核2024年未安排养老保险缴费预算的单位申报的2025年缴费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4.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审核。
按财政部规定范围,抽审部分一级项目下的属地中央预算单位二级项目。
5.新增资产配置审核。
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合规性、合理性。具体资产包括:车辆、租用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1.“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一是2025年“一上”预算申报材料及相关说明;二是从“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导出的报送主管部门的2025年“一上”预算Excel表。
2.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编制文件。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工资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24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分列),已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单位且已由地方社保部门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提供由单位社保系统导出的7月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表。
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内容包括:
(1)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2)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
(3)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及工资发放情况;
(4)人员超编情况。
截至2024年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人事部门需予以详细说明。
3.存量资产相关资料。
行政、参公单位提供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车辆、房屋、土地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的资产台账、“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基础信息审核-用房及土地情况表/公务用车情况表”、说明和佐证材料。
4.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相关资料。
政策文件。属地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等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相关文件。
测算过程说明。参保人数、缴费比例(含定额)、缴费基数及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
缴费凭证。2024年1-8月税单和缴费明细等凭据。
京外中央行政或参公单位人员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经费需求审核情况表。缴费人员、基数和具体测算方式按财政部统一规定填报。
5.新申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相关资料。
审核对象。新申报养老保险单位,已参保单位无需审核。
缴费基数。参照医保审核标准进行测算,填报中央单位养老保险经费测算审核情况表。
2025年仍需发放的离退休费。为参保状态下仍需单位发放的离休费和统筹外退休费,全部为基本支出人员经费,不包括参保后应纳入基金发放的统筹内退休费,不包括公用经费,需报送情况说明及测算依据。
6.重点项目支出审核相关资料。
纳入审核范围的重点项目涉及的项目文本、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者编报规范、2023-2024年支出明细账和2024年执行情况,以及相关政府采购合同协议等。
7.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
一是2025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二是单位申请购置车辆、房屋、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租用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的情况说明;三是属于重点项目所需资产的,需提供相关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项目资料,或已列入“十四五”规划项目和发改委基建项目、中国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证明材料;四是申报新增车辆的,需提供车辆编制文件,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则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五是申报租用办公用房的人均办公面积计算资料以及申报租用土地、业务用房的项目文本。
(三)审核流程。
我局按照“下发审核通知→审核岗线下资料审核→审核岗线上反馈核实→审核岗初步确定审核数据→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上报财政部→资料归档”程序进行审核。
四、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4-24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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