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6〕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76号)。
二、银行账户管理的单位范围
驻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二级预算单位、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不包括:无财政预算拨款的中央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无财政预算拨款的政企合一的单位;与中央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但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已取消与行政机关主办、主管、联系或挂靠关系的单位;其他无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上述所称“无财政预算拨款”单位,是指未列入中央财政部门预算,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三、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管理方式
(一)审批类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二)备案类账户:党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房改资金账户、离退休经费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央单位所属医院及门诊部为核算病人看病费用开设的有关银行账户;
(三)自主管理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
四、银行账户审批办事流程
(一)账户审批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局审批:
1.尚未办理银行账户审批的中央预算单位,对拟保留银行账户的;
2.新开立银行账户的;
3.确需延长银行账户使用期的;
4.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二)中央预算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新增的中央预算单位办理开户前,应先通过主管部门同我局联系,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向我局申请“财政分配码”,并在财政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安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单机版》软件。
2.开立银行账户正式申请报告。
中央预算单位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及评选过程和结果,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3.《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txt格式电子数据光盘)。
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经中央主管部门授权,其基层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可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代为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但须提供中央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
4.中央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新增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开立收入汇缴账户的,应提供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开立外汇类账户的,应提供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
5.中央预算单位评选资金存放银行的相关材料。包括银行选取方案、评分汇总表、评分表、会议纪要、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银行廉政承诺书、银行评分资料。
(三)审批流程
我局按照“经办人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的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开户申请的合规性审核,并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五、银行账户备案办事流程
(一)备案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具有以下情形,应报我局办理账户备案:
1.银行账户开立备案的;
2.银行账户变更备案的;
3.银行账户撤销备案的;
4.中央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5.中央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6.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二)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1.开立银行账户。
(1)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银行账户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3)开户许可证和开立账户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变更单位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1)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银行账户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3)变更单位名称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1)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银行账户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3)开户银行签章的变更银行账号证明材料和开户单位签章的情况说明。
4.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提供备案表,应提供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批复文件或变更单位地址的相关文件。
5.撤销账户申报资料。
(1)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2)银行账户管理软件生成的电子数据;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办理备案流程
我局按照“资料审核→电子数据审核→建立账户备案台账→归档留存”的程序,完成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同时,我局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不定期安排对相关单位进行抽查。
六、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根据(财库〔2016〕210号)文件规定,银行账户年检方式调整为每两年一个年检周期,每年按账户数量50%比例审检,上一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中央单位,下一年度需继续实行年检。具体年检名单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年检报送资料
1.年检申请的正式报告。包括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对存在未按规定报批开设的银行账户、未按规定报备开设的银行账户、逾期使用的银行账户、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出借及出租的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存在违规问题的银行账户在报告中要一并说明情况。
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该表中所填列的银行账户应是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
3.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导出的电子数据。
4.监管局通知中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年检流程
1.中央预算单位应于当年1月31日之前,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局。其中:非系统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直接报送我局办理年检。系统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年检,由牵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所属下级单位年检资料,再报送我局办理年检。
2.我局按照“经办人受理初审→主管处长审核→局领导终审签批”的程序,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工作。
七、职能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监管二处 024-2415366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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