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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辽宁监管局:“三个结合”提升属地中央单位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审核质效

  近期,辽宁监管局在开展2022年“一上”部门预算新增资产配置审核工作中,将审核与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保障重点项目实施等工作相结合,重点关注预算单位编报配置计划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严把审核关口,促进提高审核质量。

  一是审核租赁房屋与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相结合。以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作为基本方针,结合申报单位房屋存量,严格新增租赁房屋审核,对有闲置或对外出租房屋但又无特殊理由的,坚决予以核减。其中:对申报租赁办公用房的,先是按照单位编制人数、人均使用标准等计算出规定的使用面积,再结合单位存量办公用房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对于超标准租用的予以核减;对租赁业务用房的,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节约高效”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事业发展需求和项目文本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租赁金额的申报审核,通过税务、房产部门以及网络平台等多渠道,了解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对填报租赁金额明显背离市场价值或填报错误的,核减其新增配置申请。

  二是审核新增车辆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结合。对于申报新增公务用车的,结合预算单位特点,既保障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合理需求,又要严格控制新购车辆数量和规模。对车改方案已批复的,严格按照批复方案、配置标准予以核定,优先保障报废更新;对车改方案尚未批复的,查阅提供的车辆台账,除现有车辆大部分无法使用且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情况外,一律不予核定;对申请购置特种业务用车及其他用车的,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单位实有车辆存量、承担的科研任务、履职保障等情况,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专业用车标准,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予以核定;对申请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不能突破财政部规定的配置价格。

  三是审核新增设备与保障重点项目实施相结合。将确保重点项目所需资产配置作为预算审核的首要任务。首先,通过审核提供的项目文本,判定申报内容是否属于列入“十三五”规划、发改委基建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重要项目的设备购置,对范围内的直接予以核定。其次,对于用其他项目支出或基本支出等购置资产的,根据预算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填报的新增设备的详细信息,以及提供的存量设备台账、情况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核,判断购置设备的必要性,避免盲目新增资产。第三,对于在2020年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对其申报的横向课题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等新增设备购置,在要件齐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优先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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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