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辽中央预算单位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自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驻辽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37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落实审计整改意见,提高预算执行规范性水平,财政部决定开展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工作。为督促各单位做好此项工作,我办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各项制度,对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内容包括:1.将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事项采用财政授权支付的情况;2.通过化整为零、人为拆分或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事项采用财政授权支付,以规避财政直接支付审核的情况;3.将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类事项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将零余额账户资金转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所属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情况;4.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切实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各单位对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等规定,采取退回资金、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支付等方式切实整改到位。我办也将继续加大监控力度,发现违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困难或问题,可与我办对口业务处室联系。
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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