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驻辽中央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改革补助经费审核的通知
为规范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开展京外中央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补助经费审核工作的通知》(财预便〔2020〕122号)要求,我局将开展驻辽中央预算单位(不含大连,下同)参加属地养老保险改革补助经费的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纳入此次审核范围的京外中央单位与2020年部门预算审核口径基本一致,包括驻辽各级中央预算单位。消防救援队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参保缴费政策尚未明确的单位不在此次审核范围内。
二、审核内容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实施方案,此次审核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施准备期(2014年10月至2018年12月)养老保险清算补助资金审核;二是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经费需求审核。重点审核参保单位申报的单位性质、在职人员人数、缴费基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退休费预算执行等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文件依据
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京外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清算和全面完成属地参保工作的通知》(财社〔2019〕168号)等文件,以及属地出台的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有关文件。
四、需报送的审核资料
1.编制批复文件、属地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政策文件和执行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政策依据等相关文件;
2.2014年至2019年每年养老保险缴费涉及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构成及缴费计算方法等情况说明;
3.在职人员2014年至2018年各年度12月、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表和以上年度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
4.2014年至2018年各年度决算批复中人员情况表和2019年7月底在职人员情况表(以2020年预算一上确认数为准);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各单位实施准备期结算确认单、各单位2019年1-12月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6.中央财政2019年退休费预算安排情况(含年初预算和执行中追加);
7.事业单位2015年至2017年绩效工资批复文件和社保机构提供的2014年至2018年每年属地社平工资标准;
8.其他申报资料。
四、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请各单位于8月10日下班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我局。
(二)报送方式。除工资表和预、决算批复资料只需提供电子版数据外,其他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加盖单位印鉴)和电子版(光盘)。同时,为便于联系沟通,请确定人事和财务联络员各一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随纸质资料一并提供。
申报过程中如遇不明事宜,请及时联系我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监管二处 白 凯 024-24150662
监管三处 胡永责 024-24150505
监管四处 关 越 024-24801212传真电话:024—24150645
邮编: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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