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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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21年部门预算相关资料的通知

  各驻辽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作要求,我局将开展2021年驻辽中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范围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范围为属地中央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单位,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原自收自支单位划入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单位需要审核。 

  二、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内容 

  (一)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等基础信息审核。主要审核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编制内实有人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编制人数以中编办或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正式批复文件为准;在职人员实有人数指编制内实有人数,按2020731日的实有人数确认,不包括超编人员、编制外的长期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编制内驻外人员、驻外随任人员、编制内停薪留职人员和预计下年入职的编制内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按截止2020731日实有人数确认,包括已经办理病退手续并按退休人员发放工资的人员,不包括预计退休人数。 

  (二)规范津贴补贴审核。主要审核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的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需求。 

  (三)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审核。主要审核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2021年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经费预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审核。主要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2021年参保缴费需求,重点关注申报的单位性质、在职人员人数、缴费基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退休费预算执行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重点项目支出预算审核。主要审核部分中央部门部分一级项目下的二级项目,具体包括:地震局“地震监测”,森林消防局“服装护具及伙食补助”,工信部“无线电及信息通信监管与发展”,煤监局“煤矿安全专项”,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地调局“能源矿产地质调查”,税务总局“税收业务”,人民银行“信息化运行维护”,民航局“民航发展基金”,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费支出”等10个项目。 

  (六)新增资产配置审核。主要审核预算单位申报的新增资产配置需求,具体包括:车辆、房屋(办公及业务用房)、租用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各单位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2021年“一上”申报材料及相关说明(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情况说明);二是中央预算管理系统导出的报送主管部门的2021年“一上”预算上报数据电子版。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二是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电子版,截止20207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三是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以上说明均为纸质版。 

  (三)规范津贴补贴需求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单位规范津贴补贴情况详细说明;二是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关文件复印件;三是截止2020731日分职级人员统计表及说明;四是20197月至20207月实发工资表(含离休人员),需详细列明各项津贴补贴的标准和具体发放金额(电子版)。 

  (四)医疗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属地出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生育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保险等相关文件;二是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及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三是预算单位20201-7月各项缴费凭据;四是新参保单位(20197月底至20207月底参保并取得属地相关缴费凭证的单位)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经当地医保部门盖章确认的缴费证明;以及根据审核情况需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2020年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二是20201-7月养老保险缴费凭据。 

  (六)新增资产信息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一是2021年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二是单位截止2020731日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台账及相关说明;三是单位关于申请新增车辆、房屋、土地、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的说明;四是申报租用办公用房的,需提供人均办公面积计算资料,申报租用土地、业务用房的,需提供项目文本;五是申报单价50万元(含)以上通用设备和100万元(含)以上专用设备的,需提供相关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项目资料和通过发改委等部门评审的项目资料,或已列入“十三五”规划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等证明材料;六是申报新增车辆的,需提供车辆编制文件、新购车辆的项目文本和项目预算以及车辆报废更新的申请,如预算单位已完成车改,则需提供经批复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 

  (七)重点项目支出审核相关资料。具体包括:上述纳入审核范围项目的项目文本、支出计划、有关合同协议、支出标准、业务量、报价标准、往年支出情况,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九)特别说明事项。一是原武警部队转隶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黄金部队更名),因其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2021年暂不报送部门预算编制审核资料;二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规范津贴补贴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银保监会、证监会、铁路公安目前都没有实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上述单位不需报送规范津贴补贴资料。三是人民银行人员基础信息审核需要在系统外进行,审核及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四、报送要求 

  (一)提高报送质量,完整规范报送。 

  请各有关单位于202091日前,向我局报送预算审核有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报资料为纸质文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报资料为电子版的,需刻录光盘。若涉及密级文件的,需提供涉密文件原件,在我局审核后退回。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配合。 

  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继续加强配合。为便于工作沟通,请确定财务和人事联络员各一名,并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随纸质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我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监管二处      024-24150662   

  监管三处  胡永责  024-24150505   

  监管四处      024-24801212  

  传真电话:024-24150645 

  邮编:110015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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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