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辽宁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辽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局将开展2022年度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单位范围
未参加202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以及2021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年检账户范围
除零余额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不需要进行年检外,其余银行账户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驻辽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报送本级及所属单位年检资料;省内(不包括大连地区)无二级预算单位的,可直接将年检资料报送我局。
(二)申报时间
纳入本次年检的单位,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应参加年检的所有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局。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1.《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2022年度本级及汇总下属单位的账户基本情况,账户增减变动情况,上次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情况等。
2.《2022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二级预算单位应按要求梳理、汇总填报本级及下属单位的账户类型、账户数量等;省内(不包括大连地区)无二级预算单位的,按要求填报本单位账户情况。
3.《202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须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
4.其他资料。提供2022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提供的对账单上要求有完整的银行账号及银行印章。
5.未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等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应提供正式文件说明。
上述1-5所报资料信息应规范准确,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户名应使用标准全称,各种签章必须齐备;并按照封面、《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2022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202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和年检其他所需资料等排序装订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报送质量,完整规范报送
请各单位预审后向我局报送有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报送资料为纸质文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报送资料为电子版的,需刻录CD光盘。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配合
各年检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如有不清晰、不明确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为便于工作沟通,请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姓名和联系电话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张琦 024-24153666 15841004317;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监管二处;
邮政编码:110015。
附件:1.2022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名单
2.2022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