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辽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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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驻辽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21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局将开展2024年度驻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年检单位范围 

  2024年度应检单位346户(具体名单见附件1),其中:按照每2年一个周期进行年检的规定,2024年应检单位318户2023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单位41户 

  (二)年检账户范围 

  除零余额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不需要进行年检外,其余银行账户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驻辽中央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报送本及所属单位年检资料;省内(不包括大连地区)无二级预算单位的,直接将年检资料报送我局。 

  (二)申报时间 

  纳入本次年检的单位,于2025120日前,将本单位截202412月31日应参加年检的所有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送我局。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1.《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2024年度本级及汇总下属单位的账户基本情况,账户增减变动情况,上次年检不合格账户整改情况等。 

  2.《2024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二级预算单位应按要求梳理、汇总填报本级及下属单位的账户类型、账户数量等;省内(不包括大连地区)无二级预算单位的,按要求填报本单位账户情况。 

  3.《2024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须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 

  4.其他资料提供2024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提供的对账单上要求有完整的银行账号及银行印章。 

  5.未按规定报经我局批准开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或出租账户、未按规定报备账户等不符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应提供正式文件说明。 

  上述1-5所报资料信息应规范准确,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户名应使用标准全称,各种签章必须齐备;并按照封面、《银行账户年检申请报告》、《2024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2024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和年检其他所需资料等排序装订报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报送质量,完整规范报送 

  请各单位预审后向我局报送有关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所报送资料为纸质文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报送资料为电子版的,需刻录光盘。 

  (二)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配合 

  各年检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如有不清晰、不明确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沟通联系。为便于工作沟通,请确定一名联络员,并将姓名和联系电话随纸质材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尚桐羽 024-24153666 13624011503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62号财政部辽宁监管局监管二处 

  邮政编码110015。  

    

  附件:1.2024年度驻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名单 

        2.2024年度XXXX系统银行账户情况统计表 

    

    

    

                             财政部辽宁监管局 

                             20241225 

附件下载: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5日